(2016)苏0591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谢正军、谢正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谢正军,谢正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273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正军。被告:谢正波,1976年8月15日。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融公司)与被告谢正军、谢正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以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正军、谢正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