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程彦彬与孙景利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彦彬,孙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程彦彬被执行人孙景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彦彬与被执行人孙景利民间借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景利已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