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欧碧华与徐昭妍、蔡创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昭妍,欧碧华,蔡创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昭妍,女,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碧华,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创秀,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徐昭妍因与被上诉人欧碧华、蔡创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昭妍接到法院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昭妍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昭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泉审 判 员 孙 志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敏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