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199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仲义、代理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乙听闻内江市威远县东联镇凤金山村15组的村民段某某(另案处理)家中有一名妇女要贩卖,遂将此事告诉同村单身汉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甲有意收买。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乘坐被告人何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凌家镇方碑村出发,前往威远县东联镇针匠街段某某的家中,欲将罗某某收买后一起生活。在段某某家中,经讨价还价后,被告人何某甲最终以400元的价格将罗某某从段某某手中收买。尔后,罗某某在段某某、李某某的哄骗下,与李某某一起乘坐被告人何某乙的两轮摩托车,由何某乙送至凌家镇方碑村一三岔路附近,交给搭乘另一辆摩托车的被告人何某甲,然后何某乙再将李某某送回针匠街。之后,被告人何某乙从被告人何某甲处收取了60元的车费。2016年3月18日,民警在被告人何某甲家中将罗某某解救。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张某、苟某、周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挡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对罗某某发案发时精神状况及有无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何某乙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帮助接送,其行为亦已触犯刑法,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何某乙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红雷审判员 郭锦平审判员 曾亚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世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