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敦煌市振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诉敦煌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振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敦煌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922行初8号原告敦煌市振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地址:敦煌市沙州镇党校宾馆*楼。诉讼代表人梁冰,举办人。委托代理人赵延平,甘肃省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煌市民政局,地址:敦煌市沙洲镇阳关中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张新生,局长。委托代理人XX展,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进生,男,敦煌市民政局副局长、双拥办主任。原告敦煌市振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诉被告敦煌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民政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振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煌市振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煌市振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春年代理审判员 张国蕊人民陪审员 裴媛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