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生生与苏志燕、林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生,苏志燕,林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黄生生,男,195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海,长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志燕,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丽辉,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生生与被执行人苏志燕、林丽辉(2015)汀民初字第34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工业用地一块,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3)汀执行字第1998号案],现正在评估处置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