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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48号原告王某。被告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地址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52号2-05室。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手续送达公告文书,未缴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