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48号原告王某。被告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地址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52号2-05室。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廊坊久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手续送达公告文书,未缴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