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锁印与孙明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锁印,孙明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52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孙锁印,男。被执行人孙明甲,男。本院在执行孙锁印与孙明甲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