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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锁印与孙明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锁印,孙明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522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孙锁印,男。被执行人孙明甲,男。本院在执行孙锁印与孙明甲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