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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严小伦与胡长宁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伦,胡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严小伦,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石泉县。被执行人胡长宁,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长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给严小伦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胡长宁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陕0902执2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胡长宁所有的坐落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19幢1-4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19###-37)住房一套。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理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执行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2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