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克成与马良锐、杨孟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成,马良锐,杨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937号申请人杨克成,男,回族,生于1968年6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执行人马良锐,男,回族,生于1991年4月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执行人杨孟良,男,回族,生于1990年10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申请人杨克成与被执行人马良锐、杨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5月0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克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彦宝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终结(2016)宁0402执9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