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其他用益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珍,吴龙妹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珍,女,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三村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龙妹,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再审申请人陈玉珍因与被申请人吴龙妹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玉珍申请再审称,其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陈玉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房,在原公房承租人陈纪林死亡后,应当由系争房屋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出租人确定新的承租人,在新的承租人尚未确定前,陈玉珍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居住权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陈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玉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代理审判员 周 量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珺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