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红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88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郝海涛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除29万条企业手机和座机号码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外,其他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娟(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