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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会军诉鞠凯、贾晓丽、于继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军,鞠凯,栗晓丽,于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388号原告:杨会军,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南邢村6号。被告:鞠凯,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济阳县曲堤镇观音村。被告:栗晓丽,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北村13组。被告:于继承,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文化路10号3号楼3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名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