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军,王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学军,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天宝,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军与被执人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尚有部分债务未执行完毕。目前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王天宝可供执行财产,办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执恢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