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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军,王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学军,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天宝,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军与被执人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尚有部分债务未执行完毕。目前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王天宝可供执行财产,办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即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执恢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