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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占江与王振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江,王振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138号原告张占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王振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廊坊市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江诉被告王振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振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的存款49999元(账号62×××62),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振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的存款4999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艳北审判员  叶金颖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