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忠友与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张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友,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张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友。被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区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法定代表人:韩作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立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友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张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公司、张立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代理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