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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林某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图,男,194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蓝钟镇佛甘村委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被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图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淑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图当天外出,其妻梁某花在家代为收下两名陌生男子出售的四只活体猫头鹰,事后被告人林某图付款给出售猫头鹰的男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图家里查获四只活体猫头鹰和一只死体猫头鹰(已宰杀泡酒)。经广东省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林某图家中查获的5只鸟类陆生野生动物为:1、领角鸮活体2只,属于鸮形目鸱鸮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领鸺鹠共3只,其中活体2只,死体1只(药酒含),属于鸮形目鸱鸮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林某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图非法收购猫头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图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图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图因事外出,其妻子梁某花代为收下两名陌生男子出售的四只活体猫头鹰,后被告人林某图支付人民币75元给该两名男子。2015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到被告人林某图位于怀集县蓝钟镇佛甘村委会甘五组27号的住宅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四只活体猫头鹰和一只死体猫头鹰(已宰杀泡酒)。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林某图家中查获的四只活体猫头鹰和一只死体猫头鹰为领角鸮活体2只,属于鸮形目鸱鸮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领鸺鹠共3只,其中活体2只,死体1只(药酒含),属于鸮形目鸱鸮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图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动鉴字(2015)37号物种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怀集县公安局蓝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梁某花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图的经过,被告人林某图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图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林某图年满七十四周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林某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图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二о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