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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蒲红珠与杨文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330号原告:蒲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教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教师。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