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蒲红珠与杨文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330号原告:蒲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教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1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教师。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蒲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