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邓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032号原告: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某。原告邓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肖家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