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哲阳与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哲阳,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33-1号申请执行人黄哲阳,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张培鑫,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大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2641-0。法定代表人张银思,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哲阳借款人民币73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执行费人民币1025元,但被执行人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12月23日、2016年6月21日、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有闽CL9X**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培鑫银行存款人民币50602.09元;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687.83元,扣除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25元,共支付人民币98264.92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哲阳;3、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闽CL9X**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4、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黄哲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培鑫、福建省南安市银盛石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哲阳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