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周荷英、罗晓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周荷英,罗晓忠,罗晓生,邱岩寿,林庆寿,邵建银,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良港东路晨曦大厦B幢1-2层,组织机构代码:58904338-7。负责人:戴海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荷英,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罗晓忠,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罗晓生,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邱岩寿,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庆寿,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邵建银,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761225-1。法定代表人:邵建银。被执行人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住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7310624-5。法定代表人:邱岩寿。被执行人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南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51850-9。法定代表人:林庆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荷英、罗晓忠、罗晓生、邱岩寿、林庆寿、邵建银、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荷英、罗晓忠、罗晓生、邱岩寿、林庆寿、邵建银、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741692元及利息36667.03元、逾期罚息,但被执行人周荷英、罗晓忠、罗晓生、邱岩寿、林庆寿、邵建银、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没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现被执行人周荷英、罗晓忠、罗晓生、邱岩寿、林庆寿、邵建银、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执行款741692元及利息36667.03元、逾期罚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字第28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