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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海丹,张海军,张连友,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丹,张海军,张连友,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丹,张海军,张连友,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329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波审 判 员  王 爽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