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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2438号原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9层8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650201804。法定代表人:曾天文,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丹,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10971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路181号华坤发展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421000124629。法定代表人:周舟,性别不详,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恒泰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祥公司)诉被告贵州平坝大地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泰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0万元履约金及利息2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暂从2016年3月1日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其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直到付清履约金及利息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恒泰祥公司与被告嘉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履约金协议》系以双方签订《大地嘉禾幸福农庄水电安装项目施工合同》为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保证施工合同的签订原告恒泰祥公司已按照约定向被告嘉禾公司支付了建设工程履约金20万元,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大地嘉禾幸福农庄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在平坝县(现已更名为平坝区)白云镇,故本案应由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