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陆启湛与翁世海、何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湛,翁世海,何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074号原告:陆启湛,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91X被告:翁世海,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公民身份号码:×××3812。被告:何嘉良,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014。原告陆启湛与被告翁世海、何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启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44元,由原告陆启湛负担。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