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林某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南,男,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2016〕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证人阿某龙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南购买一克冰毒,谈好价格为人民币350元,约好到深圳市南山区世界之窗门口碰面,后林某南微信账户收到阿某龙转账的350元毒资,当日下午16时许,林某南携带毒品到世界之窗门口与阿某龙碰面,阿某龙随后带其到附近一奶茶店交易,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阿某龙、林某南身上各缴获一小包“冰毒”,数量分别为0.54克和0.34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6〕1142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南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人阿某龙的证言;被告人林某南的供述;涉案毒品鉴定报告;案发现场照片,阿某龙、林某南对毒品和微信转账记录的辨认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本案的侦破方式及被告人林某南系毒品吸食者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