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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0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宝康与陈尚文、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康,陈尚文,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100号原告:徐宝康。被告:陈尚文。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吕超麟,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韩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徐宝康诉被告陈尚文、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942元,减半收取4971元,由原告徐宝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