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0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宝康与陈尚文、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康,陈尚文,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100号原告:徐宝康。被告:陈尚文。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吕超麟,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韩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徐宝康诉被告陈尚文、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942元,减半收取4971元,由原告徐宝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