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顾某,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03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顾某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顾某名下苏E马自达轿车一辆过户归曹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