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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晓鹏与被执行人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4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意。申请执行人安晓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晓鹏与被执行人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称,其与安晓鹏劳动争议一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未向其送达开庭通知书及仲裁裁决书,安晓鹏也未向仲裁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已和安晓鹏签订了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其应支付二倍工资明显错误,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碑劳仲案字(2015)34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查明,安晓鹏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履行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碑劳仲案字(2015)343号仲裁裁决书,其中第一、二、三、四项裁决内容为:一、依法确认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安晓鹏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14日解除;二、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安晓鹏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工资2333元;三、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安晓鹏支付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拖欠20%的工资4200元;四、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安晓鹏支付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142元。另查:安晓鹏与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仲裁委裁决上没有显示该内容。仲裁委以特快专递形式将开庭通知、仲裁裁决书送达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均已签收。本院认为,安晓鹏未向仲裁委陈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其主张的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影响仲裁机关的公正仲裁,且仲裁裁决书已合法送达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朗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