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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增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89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增成,男,1994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小城子派出所,捕前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