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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7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王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静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7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春,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建,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宁,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上诉人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胡 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