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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爱国与徐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国,徐春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636号原告:胡爱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风,农民。原告胡爱国诉被告徐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胡爱国诉求:1、徐春风偿还其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6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徐春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日,徐春风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徐春风于当年2月15日前先归还本金15000元,剩余款项必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未约定。徐春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借款发生在上海,其本人自2007年就居住在上××××新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徐春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