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加武与被执行人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嘉年华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加武,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嘉年华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司加武。被执行人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嘉年华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州市三八路72号阳光国际新城1号楼1单元9层902号、13层1302号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