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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国维与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维,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705号原告:唐国维,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赖正洁(原告的母亲),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31号3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92934188F。原告唐国维诉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正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三份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SAP技术咨询服务,并在咨询服务结束后由被告对原告进行合作企业人才输送,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咨询服务总费用人民币25000元,并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在被告设于广州的分公司完成了现场及远程课程,期间原告均达到了考勤要求及质量要求。但课程结束至今,被告均未能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相关职位。在双方签订的《企业人才输送协议》第五条退款约定中明确约定“甲方未能在乙方满足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帮助乙方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甲方须在一个月完成财务学费退款流程,退还乙方所缴纳全部学费到乙方名下银行帐户内。”但在被告方违约后,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要求,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搪,拒绝退款。另上海圆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经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帮助原告获得就业职位并拒绝退还学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2、被告退还学费人民币25000元给原告;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无答辩和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上海圆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三份协议,其中《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上海圆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就SAP技术咨询服务达成协议内容:1、服务要求以及形式,乙方高等教育毕业所取得毕业学历为本科,乙方选择商务服务形式为面授加直播。2、咨询服务费25000元。3、服务内容(1)甲方根据乙方所选择的服务形式,按照相应模块咨询服务内容大纲为乙方提供SAP技术咨询服务。(2)甲方提供SAP资深顾问对乙方进行SAP项目经验的传授、业务技术难点的讲解以及技术任务布置。3、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可根据企业需求变化增加咨询服务内容以满足企业人才需求;(2)甲方负责全部咨询服务的传授与实践管理工作;(3)甲方保证保质保量的对乙方进行相咨询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客户端系统使用权;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在线视频系统使用权;乙方按时按量向甲方交纳所有费用;乙方咨询服务结束达到甲方标准后,可要求甲方为其开始进行企业人才输送服务等内容。其中《企业人才输送协议》约定:一、服务标准(1)简历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至少十份以上已在项目上的SAP实施顾问的简历作为参考,并帮助乙方完善好自身简历,做好企业人才输送前准备。(2)企业人才输送能力提升服务:甲方每月提供一份及时更新的SAP行业最新的企业人才输送资料给乙方,同时每两个月邀请在项目上的SAP实施顾问进行企业人才输送心得和项目心得交流分享会,并邀请乙方参加。(3)企业人才输送服务:乙方课程结束后,甲方应乙方申请开始对乙方进行企业人才输送,甲方对乙方的企业人才输送服务一直持续到乙方就业过试用期为止,此过程中不限次数。(4)入职背景调查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SAP咨询公司的资源,帮助乙方完成入职所需的相关调查。二、薪资标准(1)若乙方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该学历下达到一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则甲方为乙方推荐工作并保证就业,甲方为乙方推荐工作的每月薪资报酬为税前8000到25000元。(2)若乙方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该学历下未满一年社会工作经验,则甲方为乙方推荐工作并保证就业,工作地点在一线城市的每月参考薪资范围为税前4000元到6000元,工作地点在二三线城市的每月参考薪资范围为税前3000元到6000元。(3)若乙方未满足本薪资标准中第一条与第二条,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企业人才输送责任且不保障乙方薪资。三、服务承诺:乙方咨询服务结束后,甲方应乙方要求开始对乙方进行合作企业人才输送,同时为了对甲方长期合作企业负责,保证员工的技术与业务能力。其中约定如乙方需满足考勤要求和质量要求,且乙方交清全部学费后,甲方需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1)甲方须在乙方满足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帮助乙方获得SAP实施顾问相关职位,三个月内乙方进行复习和企业人才输送准备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不限次数的企业人才输送机会,帮助乙方顺利取得SAP顾问职位并过试用期。(2)乙方获得了SAP行业顾问职位后甲方安排专门资深顾问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如果乙方未能过所在人才输送企业试用期,从该日起,甲方须重新为乙方进行不限次数的企业人才输送,并在从该日起三个月内让乙方成功拿到SAP行业顾问职位。四、退款约定:甲方提供的SAP技术咨询服务结束后,若乙方满足企业人才输送条款中课程考勤要求以及课程练习标准,而甲方未能在乙方满足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帮助乙方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甲方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学费退款流程,退还乙方所缴纳全部学费到乙方名下银行账户内。五、违约责任:若双方任何方擅自解除协议或违反协议内容,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在乙方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未依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人才输送服务,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全部学费。(2)若乙方违约,甲方将不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学费不予以退还,如造成实战项目机构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甲方保留对乙方以经济赔偿要求的权利等内容。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上海圆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培训费25000元,并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在上海圆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于广州的分公司完成了现场授课及网上远程课程,并且全部考核准通过。期间,原告达到了考勤要求及质量要求。但课程结束后,上海圆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相关职位,原告遂向被告追讨合同约定的退费,未果成讼。又查明,上海圆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变更工商登记为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亦无与之相予盾的不同证据,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三份合同的事实清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各方应该按合同约定去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完成了课程考核,被告应按《企业人才输送协议》要求开始对原告进行合作企业人才输送,帮助原告获得SAP实施顾问相关职位,并帮助原告顺利取得SAP顾问职位并过试用期,但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按照《企业人才输送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未依本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人才输送服务的,被告必须在一个月内退还原告全部学费到原告名下银行账户,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退回其支付的培训费25000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致于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三份协议的主张,其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和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唐国维培训费用25000元。二、驳回原告唐国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嘉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