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乐青龙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乐青龙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审83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韦开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佳鹏,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重庆市乐青龙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龙洞村草棚湾社,组织机构代码证:76594312-3。法定代表人张顺勉,董事长。案由:行政处罚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重庆市乐青龙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巴南)安监管罚(201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9月14日20:50分许,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在被申请人重庆市乐青龙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料场等待装运石料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并告知被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15年11月18日,申请人作出(巴南)安监管罚(201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申请人在该事故中未制定本单位对外来车辆及驾乘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到装载机操作岗位上、未对装载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场所料场内在事故发生时无照明、安全警示标志。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乐青龙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巴南)安监管罚(201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费用290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市乐青龙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