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孙广付、榆树市鑫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430号起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郭文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谕,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东公司)诉孙广付、榆树市鑫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驰公司)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孙广付、鑫驰公司共同赔付起诉人140546.16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1日,起诉人的被保险人周春玲委托孙广付承运一批橙子及柚子,由四川省蒲江县运至吉林省白城市。2015年2月3日承运车辆由连霍高速入二广高速公路匝道(位于河南省孟津县境内)行驶时,由于孙广付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车辆冲撞护栏侧翻,货物受损。起诉人作为货物的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了140546.16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追偿权。孙广付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安全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导致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鑫驰公司作为承运车辆的所有权人和车辆营运证持证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诉请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起诉人人保财险广东公司系基于其向被保险人周春玲履行了保险赔付责任后,依法向承运人孙广付行使追偿权,本案系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本案承运人孙广付和承运车辆登记车主鑫驰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吉林省榆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蒲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另外,本案承运人孙广付已在事故中死亡,起诉人将死亡之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告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