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田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14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764252-1。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增福,该公司员工。被告田美丽,个体户,经营彬县城关镇田美厨房电器批发部。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田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宏刚审判员 李为纲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豆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