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065号原告:高某,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