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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065号原告:高某,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