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孔繁圣、张美英、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孔繁圣,张美英,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一段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04378-8。法定代表人:宋惠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涛,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繁圣,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海港路二段57号。被执行人:张美英,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海港路二段57号。被执行人: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组织机构代码:67406787-7。法定代表人:姜作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孔繁圣、张美英、大连天祥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债权已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3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