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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芳与沈彦华、孟凡丽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沈彦华,孟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王纪伟,律师,河南××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沈彦华。被执行人孟凡丽。李芳与沈彦华、孟凡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彦华、孟凡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芳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沈彦华、孟凡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彦华、孟凡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俊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