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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合肥昭阳胶粘有限公司与芜湖伊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昭阳胶粘有限公司,芜湖伊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昭阳胶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区燎原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3080849Y。法定代表人邹长青,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伊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汽经一路永合工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2821597Q。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道生银行存款11501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