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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白云峰与贾成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峰,贾成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3570号原告:白云峰,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成军,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白云峰与被告贾成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董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峰、被告贾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6日,原告白云峰与被告贾成军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冀B×××××号(车架号为31751)汽车以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原告将该车辆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履行了相应的购车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有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被告贾成军辩称,被告确实从原告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且被告大概于2014年4月份已经涉案车辆卖给了第三人。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原告白云峰将其所有的一辆牌号为冀B×××××(车架号为31751)的汽车以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贾成军,并于当日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原告于当日将该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也于当日将车款全部给付了人原告。但当时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确认该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的效力,遂形成了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即可认定原告白云峰与被告贾成军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综上,原告白云峰要求确认与被告贾成军于2009年12月6日订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有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白云峰与被告贾成军于2009年12月6日订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贾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