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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478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