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478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