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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东州与岳建华、于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州,岳建华,于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孙东州。被执行人:岳建华、于金涛。申请执行人孙东州与被执行人岳建华、于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汝国,赵艳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东州申请执行标的7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东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