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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申请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147号之二申请人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经营者刘万茂,男,1970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明鑫,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负责人裴亚磊(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亚磊(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负责人裴亚磊。被申请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以上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超,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申请人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51273.65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06909.1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85713.4元;四、冻结上述银行存款共计743896.15元,若存款不足,则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家桥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宜山支行×××账号内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存款。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以执行。2016年7月22日申请人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线索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2016年8月23日申请人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与四被申请人共同到庭,双方表示已和解,现申请人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鹏达万茂商贸中心与四被申请人纠纷已和解,并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家桥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宜山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