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0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南致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延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致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延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908号原告河南致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银辉、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延明,男,成年。原告河南致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高延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致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佗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