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6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豪德市场五街240号。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时家岭村五交化家属院独家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