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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6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豪德市场五街240号。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时家岭村五交化家属院独家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