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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美兰与林顺琼委托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兰,林顺琼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650号原告:赵美兰,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被告:林顺琼,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赵美兰与被告林顺琼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再次开庭审理,现审限不足,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贾勇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