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闫文仲申请李玲、张立强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仲,李玲,张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闫文仲。被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张立强。本院在执行闫文仲与李玲、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文仲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玲、张立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48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并承担执行费629.75元,以上共计49279.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李玲、张立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张立强于2011年1月7日办理逸景南苑8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新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对该房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李玲、张立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