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牟雪芬与徐祥林、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雪芬,徐祥林,徐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268号原告:牟雪芬。被告:徐祥林。被告:徐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雪芬与被告徐建军、徐祥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雪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雪芬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牟雪芬负担。审 判 长 徐长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邱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