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与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国凤凰大厦2栋106,组织机构代码72986788-0。负责人李某余,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被执行人泓源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教育科技大厦27层,组织机构代码75763553-4。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2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4410-3。法定代表人魏某成,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与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协商处理剩余本息债务问题,在被执行人偿还部分债务后,本院曾终结两案前次执行程序。2012年,因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就剩余债务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资产评估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南鹊华制水有限公司***%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泓源水业有限公司之间对该股权存在股权确认纠纷,现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诉讼,本院无法对该股权进行处分。本院还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济南玉清制水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对该股权,因系轮候冻结,本院无法进行处分。另外,本院还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泓源水业有限公司***%股权,对于该股权,申请执行人未要求进行处分。本院未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暂无法进行处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本案所控制的财产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